司法解释(二)背景下劳动合同解除难点分析和解题之道
《解除劳动合同:一个需要更慎重对待的课题》
Terminating labor contracts: a topic that requires more careful consideration
3月27日 上海锦江汤臣大酒店 | Fee:3500 RMB
课程背景 | Course Background:
当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合同期满,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时,如果想要放弃不符合期待的员工,合同期满终止不再是一种可以使用的方式,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者双方协商解除将成为解决问题的主流方式。无论是从法律规定本身还是从各地执法口径和操作实务来看,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历来都是一个风险较高的方式,稍有不慎很容易被认为属于违法解除。而随着《司法解释(二)》在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,其中第十六条关于哪些情形属于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规定,意味着违法解除的后果更大概率会是恢复劳动关系,由此更加凸显了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性。如何才能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又能避免违法解除,是一个值得探究的话题。
课程价值 | Course Benefits:
本课程将从探寻解除难这一问题的根源出发,梳理出造成解除难的主要问题的根源,再结合对各地各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案例的多维度分析,找出怎样才能不被认为是违法解除的“最大公约数”,最终给出如何修炼“内功”提升管理效能的具体建议,从而最大限度地帮助企业提升从认知到实务操作应遵循的原则,再到遇上具体问题时的注意事项,进而避免违法解除的风险。
谁该来参加 | Who Should Attend:
企业负责人、分管人力资源的VP、HRD、HRM、ER、用人部门负责人及HRBP等。
课程大纲 | Course Outline:
第一部分:需要完成的认知转变
1、以前,哪怕解除违法但还有机会争取不恢复关系
2、现在,为什么要极力避免违法解除?
案例一:调岗变更工作地点,员工未报到,公司以矿工为由解除
案例二:公司以拒绝出勤打卡、长期无理由脱岗、多次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与合理要求、严重失职等为由解除
案例三:最终确认公司解除违法,但没有支持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
2024年北京高院、市仲裁委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(一)》: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,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,如何处理?
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,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,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“劳动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”?
司法解释(二)的规定: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情形
第二部分:解决问题的前提是先找到问题的根源
问题根源的外观表现与内在逻辑:
一、外部因素
1、环境变化的影响
2、法规的指示功能
3、“裁判者效应”
二、自身因素
1、作为管理依据的规章制度
2、日常管理行为的规范与否
3、证据意识及证据固定能力
4、三个维度的“游说能力”
试用期的录用条件可以有什么?该如何呈现?
过失性解除与非过失性解除
案例分析:员工拒不服从工作安排、违反规章制度解除
第三部分:他山之石,何以“攻玉”
此处的他山之石,代指各种案例中前人踩过的坑。限于篇幅仅举一部分案例,借以提取可汲取的教训,以及可优化之处。
1、规章制度没经过民主程序会有什么后果?
2、与公司工会讨论并通过算不算民主程序?
3、怎样的行为属于对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?
案例一: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雇
案例二: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解雇
用人单位在《劳动合同法》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效力如何认定?
4、用病假出游或经商算不算严重违纪违规?
案例:公司以病假期间外出旅游,有违诚信等为由解除
5、患病员工能做白班但拒绝做夜班怎么弄?
案例:患病员工拒绝做夜班
6、仅以表面现象认定员工严重违纪可以吗?
案例:员工的“违纪”行为
7、严重失职、营私舞弊需要满足何种标准?
案例:因正当管理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不构成严重违纪
8、项目结束但无工作可安排能直接解除吗?
案例:项目结束无工作可安排解除
9、作出了处罚却未有效送达会是什么后果?
案例:公司发出两次严重警告后解除劳动关系,为何被认定违法?
10、员工否认违纪违规时单位负有举证责任。
案例: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构成严重违纪承担举证责任
第四部分:耐心与敏捷——关于“内功”的修炼
本部分将以案例的形式,从作为管理基础的规章制度,到实际操作中“急与缓”节奏的把控,以及对员工各种违纪违规行为、医疗期满处理、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下员工关系处置等进行系统性的分析,帮助提升处理复杂问题的“内功”。
1、夯实管理的基础——规章制度民主程序和劳动合同文本。
2、如果有员工拒签新修订的规章制度怎么处置?
3、养成一种习惯,遇事先别急着想这员工该怎么处理。
4、游说你的同僚,培育他们在事件第一现场的紧急应对能力。
5、精确,是系统机能良好运转的前题。
6、别在“阴沟里翻船”——解除要不要通知工会?如何通知?
7、协商解除,有时候不能只是一味的协商。
第五部分:小结(略)
讲师介绍 | About the Speaker:
郭文龙
上海滩劳动法三剑客之一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退休法官,原中国社会法研究会理事、上海市劳动法研究会副会长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学会常务理事暨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专家、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顾问、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硕导、上海法官培训中心教员、《中国劳动》杂志编委和专栏作者、上海《劳动报(劳权周刊)》专栏作者。长期深度关注管理过程的合规及制度、策略优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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